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变更董事会秘书议案的审议、表决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核查,我们认为:罗毅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我们同意本次变更董事会秘书事项。
独立董事:
康晓岳 何祚文 米旭明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