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作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2020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有效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数和专业配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共3名,为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均熟练掌握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为法律、经济、会计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等要求。
(二)报告期独立董事变动情况
经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和2020年6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何祚文先生、米旭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宋博通先生、章顺文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在公司任职。
二、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会议。我们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独立董 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 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 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 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 股东大 会次数 |
宋博通 | 4 | 4 | 0 | 0 | 0 | 否 | 3 |
章顺文 | 4 | 4 | 0 | 0 | 0 | 否 | 1 |
康晓岳 | 11 | 7 | 4 | 0 | 0 | 否 | 4 |
何祚文 | 7 | 3 | 4 | 0 | 0 | 否 | 1 |
米旭明 | 7 | 3 | 4 | 0 | 0 | 否 | 1 |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我们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均有任职,并分别担任了上述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我们遵照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科学、审慎决策提供了有效支持。
独立董事姓名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次数 | 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次数 | 出席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次数 | 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次数 |
宋博通 | 0 | 3 | 1 | 0 |
章顺文 | 0 | 3 | 1 | 1 |
康晓岳 | 0 | 0 | 0 | 4 |
何祚文 | 0 | 1 | 0 | 3 |
米旭明 | 0 | 1 | 0 | 0 |
三、提出异议的事项及理由
报告期内我们对所有董事会审议事项均签署决议并表示同意,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过异议。
四、履行职责的其他说明
(一)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我们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关注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并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规范化运作提出相关意见。2020年度,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发表了2次事前认可意见和9次独立意见。
会议名称 |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 意见类型 | 发表时间 |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1月15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 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3.公司担保情况及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情况的说明 4.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 同意 | 2020年3月13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 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6月10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7月15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 | 2020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8月18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 |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2020年10月22日 |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10月29日 |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 |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2020年11月6日 |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11月8日 |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 | 变更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12月14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 | 变更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12月31日 |
(二)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关注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我们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能够达到公平、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2.将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我们与公司保持着密切地联系,在报告期我们通过实地考察、会谈沟通、查阅资料等方式及时获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资金往来、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并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监管规定相结合,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客观、审慎的判断。
(三)在年度审计中所做的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我们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年度审计事项进行沟通,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审计的总体安排,就公司年度初步审计意见进行审核,就审计工作提出了独立意见和要求。
(四)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做的工作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虽已终止,但在重组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多次与公司管理层、重组中介机构进行沟通,认真研读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相关材料,配合更新重组相关尽职调查材料,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五、其他事项
(一)报告期内,我们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二)报告期内,我们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未发生侵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我们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康晓岳 何祚文 米旭明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