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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台湾饭店有限公司8.36%股权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5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台湾饭店有限公司8.36%股权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我们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控股子公司收购台湾饭店有限公司

8.36%股权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COFCO(BVI)No.97 Limited拟收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台湾饭店有限公司8.36%股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酒店业务布局,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2、本次股权收购价格以经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控制。

3、公司已就收购的标的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等程序。我们通过对本次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进行审阅,认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根据产权主体利益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在评估过程中选择适当的方法,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以公开市场为前提,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评估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采用资产基础法、市场法进行评估,符合相关规定与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较为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标的实际状况。

4、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本次议案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本次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本页无正文,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台湾饭店有限公司8.36%股权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洪玉 王 涌 刘 园

袁 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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