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通过审查本次会议提名的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曙光先生的学历、任职经历及其他相关信息,我们认为李曙光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任职资格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公司董事会提名李曙光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李曙光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洪玉、王涌、刘园、袁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