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鹍鹏3: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7

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监事会会议运作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和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本规则确定了监事会会议期间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性和规范化规定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公司章程如有修订或基于本规则成立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所变动致使本规则全部或部分条款出现与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时,本规则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应进行相应修改;在此之前,监事会议事按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机构设置

第五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推举的监事二名,职工推举的监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权利。

第三章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监事会同时承担下列义务:

1、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

2、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的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到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露,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条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权利: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4、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监事会在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调查后,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在不损害公司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第十二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时。

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必要时,监事会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监事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监事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其他可以送达被通知人的方式发出。如遇紧急事项,需监事会立即作出决策,可豁免会议通知期限,但会议召集人需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本人如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告知公司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监事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及召集人签字。

第十七条监事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议,接受有关质询。

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也未指定监事代行其职权的,由其余监事以简单多数原则临时推举一名监事代行监事会召集人职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监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快捷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1、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2、对公司中期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3、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4、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5、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6、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7、监事会换届、监事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

8、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待遇;

9、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等问题。

第五章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书面会议表决。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案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表决并做出决议。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该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监事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监事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议结束后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并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规则经审议通过后,之前的有

关规则同时废止。

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0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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