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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关于华联集团股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7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联集团股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1.杭州金研与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之间就本次华联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所涉“(2020)浙民初41号”案件,截至目前尚在审理中,金研海蓝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回对长安信托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准许该申请;关于杭州金研其他诉讼请求涉及的事项,各方尚在协商中,如果各方最终达成一致,则杭州金研将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或撤诉申请。

2.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有关华联集团股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披露了《华联控股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于2020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本公司根据各方函复及相关文件就本公司控股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的股权变动情况、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富鑫”)、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康瑞”)、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与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研海蓝”)和杭州金研海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研海盛”,与金研海蓝合称“杭州金研”)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所涉“(2020)浙民初41号”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上述披露。

2020年11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2020)浙民初41号”

案件,有关情况请查询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该案件目前未有审理结果,尚在审理中。2021年1月4日,本公司收到了《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恒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收购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该告知函显示:河南富鑫将合计持有华联集团

53.6866%股权,且金研海蓝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回对长安信托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2021年1月6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华联集团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对告知函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6日,本公司收到华联集团转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民初41号之二)。该《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金研海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情况说明

1. 杭州金研与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之间就本次华联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所涉“(2020)浙民初41号”案件,截至目前尚在审理中,金研海蓝已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回对长安信托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准许该申请;关于杭州金研其他诉讼请求涉及的事项,各方尚在协商中,如果各方最终达成一致,则杭州金研将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或撤诉申请。

2.本次诉讼事宜为控股股东华联集团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3.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民初41号之二)。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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