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投资珠海横琴卓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投资珠海横琴卓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对《关于投资珠海横琴卓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珠海横琴卓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设立及拟投资产业方向符合公司未来的战略布局,将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及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本次交易是各合作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2.799亿元人民币投资珠海横琴卓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独立董事签名:莫建民、陈泽桐、杜伟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