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集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7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年7月6日,经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8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办事机构。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界定的“内幕信息”以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指引中所界定的“内幕消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根据《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内幕消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

1、公司的;

2、公司的股东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

3、公司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及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两地证券监管机构、两地交易所或两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及

(十八)其他没有列举在上述第(一)至第(十七)项的,但是符合本制度第六条关于内幕信息的界定的其他信息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及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7、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9、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10、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1、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12、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13、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及

14、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人员或者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的规定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滥用其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任何人士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的规定,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样表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中集集团 公司证券代码:000039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国籍内幕信息知情人证件类型及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