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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关于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旭蓝天) 2021年度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105012号)及专项说明(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105004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如下专项说明:

一、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具体情况

(一)保留意见

会计师审计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1年 12 月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会计师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东旭蓝天2021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1、如附注十一、2所述,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东旭蓝天存在借款违约、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相关诉讼金额达6亿元以上,上述诉讼尚处于等待开庭阶段或审理阶段。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如附注五、5和附注五、24所述,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东旭蓝天预付款项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共计72.68亿元,我们检查了相关合同,执行了函证、走访等相关审计程序,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预付类款项相关合同能否按约定履约,相关合同标的或款项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三)强调事项

1、如附注十三、2(2)所述,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东旭蓝天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28.92亿元。由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流动性问题,导致东旭蓝天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支取受限。东旭蓝天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可回收性存在不确定性。

2、如附注十一、2所述,2019年10月,东旭蓝天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投资)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业银行向新能源投资发放了贷款人民币8亿元整,期限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现已展期至2022年12月)。2020年10月9日,新能源投资与兴业银行、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关联方,以下简称:昆明启明)签订《贷款债务承担协议》,追加昆明启明为上述贷款的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虽然新能源投资向昆明启明转移了对兴业银行的8亿元债务,但相关协议并不能免除新能源投资对该笔借款的责任,新能源投资仍对上述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3、如附注十三、2(3)所述,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东旭蓝天货币资金账面余额33.86亿元,其中受限资金29.87亿元;负债中列示的金融有息负债账面余额91.37亿元,其中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本息合计13.13亿元。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新增未能如期偿还债务8亿元,目前东旭蓝天正在与金融机构沟通签订展期协议。以上情况表明东旭蓝天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具有不确定性。

二、消除非标意见有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高度重视,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已采取及将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1、诉讼事项解决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情况,配合律师对涉案事项、相关档案材料进行进一步梳理研究,讨论制订应对方案,做好诉讼应对及风险把控。针对不同类别诉讼事项,采取的具体措施有:

(1)融资类诉讼:与融资机构进行积极协商,共同商讨债务解决方案。公司与部分金融机构已初步达成和解意向,力争免除违约金及罚息,或根据双方协商内容给予降息展期、续贷或制定新还款计划,从而减少部分利息,降低公司财

务成本。

(2)买卖合同及建设工程诉讼:争取与原告申请和解,寻求罚款及违约金免除,在原权利义务涉案金额范围内协商分期付款或共同拓展新业务,协同缓解债务压力;

(3)资产清收诉讼:积极推动诉讼及裁定执行,保障公司资产优先受偿,最大程度上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2、针对预付类事项的压降措施

我公司的预付款项类主要包括光伏电站建设EPC工程款、光伏组件采购款、SPV公司注资款,其中EPC工程款、组件采购款是根据公司当时项目及业务发展规模的需要签订的,公司为立足新能源环保行业,为尽快推进各自持新能源电站和新能源EPC工程项目落地,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陆续签订了各类项目的采购合同。公司根据当前的战略安排,对前期推进缓慢的项目进行了重新梳理,对确定终止类的项目协调退回预付款项或变更采购项目,要求各暂未发货的供应商退回部分前期已支付的采购款,对于拟继续推进的项目将继续协调采购,协商在发货前再行支付相关款项。公司将紧密跟踪各供应商的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催收措施和及时跟进供货进度,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

1、财务公司存款提取受限事项

为妥善解决财务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问题,公司正积极与东旭财务公司、东旭集团及相关方沟通,督促财务公司及相关方尽快实现上市公司存款提取正常化;或商讨替代性解决措施,通过诸如债转股、债务重组等一揽子方案,解决财务公司存款及相关债务问题,目前相关方案仍在沟通中。

此外,公司持续关注东旭集团及财务公司流动性问题化解进度,已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发送催告函等多种方式,不断督促实际控制人、东旭集团及财务公司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流动性问题。

后续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还包括:

(1)积极协调东旭集团对财务公司提供支持。公司积极协调财务公司加强与东旭集团的沟通机制,要求东旭集团管理层对 财务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要高度重视,并对财务公司给予资金支持,帮助财务公司解决流动性困难等经营性问题。

(2)持续督促财务公司加大资金归集力度。财务公司预计其成员单位经营

情况将得到逐步改善,产业发展带来的现金流入将逐步增加。公司要求财务公司以此为契机,加强成员单位资金归集工作,提升账户归集率和资金归集量,增加可用资金,逐渐改善财务公司流动性,从而逐步实现提款正常化。

(3)督促财务公司不断拓宽同业融资渠道。督促财务公司加快债务风险化解速度,努力拓宽同业融资渠道,为财务公司流动性水平提升提供支撑。

除上述措施外,公司承诺不会在财务公司新增任何存款,并将继续加大催收力度,持续督促东旭集团及财务公司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流动性问题,保障公司存款的安全性及可收回性。财务公司也表示其正在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缓解流动性紧张的状况,并承诺优先保障上市公司存款资金提取。

2、兴业银行贷款承接事项

公司、昆明启明与兴业银行已签订《贷款债务承担协议》(编号:

ZWCDXY2020001),协议约定将昆明启明加入我司与兴业银行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对兴业银行8亿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昆明启明已代我司偿还兴业银行部分本金及利息。公司将根据协议约定监督昆明启明承担清偿责任。

3、偿债能力改善措施

(1)保持存量,拓展增量,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继续立足主业,推动新能源及生态环保业务发展,紧抓市场机遇,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新能源电费补贴发放政策,跟踪补贴回款。在业务拓展方面,积极采取与央企国企合作模式,扩大主业收入规模。同时公司内部加强资金管控,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2)清收盘活资产、降本增效,确保资金流动性

公司持续深化各类资产盘活及债权清收工作,多渠道盘活存量资产,梳理并优化资产结构,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及自身现状,处置部分前期已布局但开发难度大、资金投入高、不符合目前战略定位的项目,以改善公司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增加资金流动性。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和费用预算控制,全面优化经营管理措施,降低各项运营费用。

随着“碳中和”理念、“十四五”规划等政策加持,公司主营新能源及环保企业的融资环境将持续改善,行业增长进入景气周期,公司将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优势,紧跟国家战略步调,坚守主业,持续改善现有资源配置和资产结构,现金流水平也将随之提升,偿债能力将同步提升。

三、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董事会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反映了所涉事项的现状,公司董事会尊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判断,董事会和管将理层就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化解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监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尊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判断,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理解。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独立董事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同时我们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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