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惠州中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中洲”)持有惠州市骏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骏洋”)40%股权。为支持惠州骏洋房地产合作项目开发,惠州骏洋各方股东经共同协商,同意对惠州骏洋按各自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股东借款。为此,公司拟向惠州骏洋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借款。
惠州骏洋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此本次借款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公司2019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额度计划内,符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进一步转授权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的条件,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市骏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25095203U
成立时间:2000年10月24日
注册资本:415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注册地址:惠州市惠环镇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惠州中洲置业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惠州市惠城区碧桂园弘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60%股权。
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中洲置业有限公司持有惠州骏洋40%的股权,惠州骏洋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联营公司,与上市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惠州市骏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3,109.31 |
负债总额 | 10,659.92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2,449.39 |
项目 | 2018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0.00 |
营业利润 | -361.2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8.82 |
三、财务资助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对象:惠州市骏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财务资助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中洲置业有限公司拟向惠州骏洋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3、资金用途: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及运营等费用
4、本次财务资助的期限:自签订财务资助协议之日起至惠州骏洋在扣除项目发展资金及运营费用后有结余资金归还借款时
5、财务资助利率:不劣于其他股东
6、资金来源: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
四、风险防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为公司与合作方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向联营公司提供借款,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联营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共同商议后决策,同时公司将委派相关人员至惠州骏洋,进行财务、经营方面的有效管控,保证资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核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提供财务资助额度计划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并进一步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对符合条件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和2019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核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提供财务资助额度计划的公告》(2019-40号)、《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46号)。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公司2019年度提供财务额度计划内,符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进一步转授权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的条件,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于2019年5月30日发布关于核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提供财务资助额度计划的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2019年度提供财务额度计划内,且符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进一步转授权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的条件,有利于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加快该等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3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2%;截至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经审议的对外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16.1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19%,公司没有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金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