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核定为参股子公司惠州市骏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惠州市骏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壹拾贰亿伍仟万元整融资按持股比例(即40%)提供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整的担保。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融资需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40%的持股比例提供上述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鹏翼
张立民张 英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