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9-73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 年9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8楼381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谭华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31,697,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93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75,169,4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43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6,527,5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0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72,9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5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34,3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38,5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1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淑芬、贺思晟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核定为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664,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反对32,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9,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08%;反对32,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0《关于核定为子公司惠州市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664,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反对32,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9,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08%;反对32,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00《关于核定为参股子公司惠州市骏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664,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反对32,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9,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08%;反对32,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4.00《关于核定为成都文旅熊猫小镇投资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621,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2%;反对2,075,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47%;反对2,075,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7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2019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律所负责人)、钟淑芬(经办律师)、贺思晟(经办律师)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