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深圳冠华印染有限公司50.16%股权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股权转让聘请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8月31日的深圳冠华印染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评估,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
(二)该机构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本次评估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与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本次评估所选用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合理;
(三)本次股权转让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依据,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价格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转让所持深圳冠华印染有限公司50.16%股权是基于审慎原则做出的决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所持深圳冠华印染有限公司股权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股权转让事项。
二、关于转让深圳好好物业租赁有限公司50%股权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股权转让聘请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7月31日的深圳好好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评估,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
(二)该机构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本次评估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与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本次评估所选用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合理;
(三)本次股权转让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依据,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价格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转让所持深圳好好物业租赁有限公司50%股权是基于审慎原则做出的决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所持深圳好好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股权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股权转让事项。
独立董事:贺强、何祚文、蔡元庆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