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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纺织A:财务管理制度(2019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1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经2019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9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公司原《财务管理制度》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财务管理细则,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本公司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公司总部财务部为中心,对所属企业财务部进行业务指导,各所属企业财务部就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及会计核算承担全部责任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公司生产经营,进行财务预测、决策;

(三)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科学合理地拟定各项财务计划;

(四)据公司经营需要,及时足额地筹措资金,合理地使用资金,加强资产存量管理;

(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六)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税费,采取合法有效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准确、及时分配股利;

(八)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保证财务成果合法、规范,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办理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门应建立财务会计专业岗位责任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如实监督和反映各自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会计机构和岗位的设置与调整方案,确保财务工作体系和人员配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2、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提出设置、调整财务事项审批权限的建议,确保财

务审批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4、按照公司经营班子分工,组织实施财务预决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管理、利润分配等财务工作;

5.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6.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7、财务负责人应负责和参与的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二)参与重大经营决策

1、参与制订公司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薪酬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

2、参与公司改制、薪酬分配、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融资、担保、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决策。

(三)提名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选

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要求,向公司管理层提出财务机构负责人(含所属二级企业)的人选建议,根据公司人事制度进行决策,并按照公司考核管理规定,参与对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奖惩。

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

部门,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开展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预算,编制公司的财务决算和各种会计报表。

(二)编制资金计划,按规定筹集,调拨,使用资金。

(三)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监督及控制经营费用,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评估投资效益,进行财务分析,改善财务状况。

(五)组织公司资产的全面管理,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殖。

(六)领导,检查,督促所属企业的财务工作。

(七)负责对所属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考核与评价,提出对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第九条 所属企业财务部设经理,在所属企业经理的领导和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下,主持本企业的财务工作,未设置财务部经理的,应指定一名主管会计执行其职责。

第十条 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三)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有关知识技

能,熟知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分析判断能力。

(六)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本岗位的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用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合格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如未取得财务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除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以外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牵头有计划地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巩固并更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提高从业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领导人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在所在公司及企业担任出纳或会计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公司各项行

政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方法,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为本公司及所属企业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本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履行工作交接程序。接管人员应当认真作好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管人员有权对不明事项质疑,要求专项书面说明或补充必要资料、证件。

会计人员应在上级确定的移交时点前,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会计手续的,应当办理完毕;

(二)已办理会计手续尚未录入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应当录入完毕;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

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示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密码、会计资料备份软盘或光盘、有关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批示、信函、收集整理和制作的工作资料、会计工作日记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或所属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财务部会同企业负责人共同监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总经理或董事长进行监交。

接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实物移交须逐项清点,发生毁损的应注明原因及处理情况。

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由监交

人负责将另一份存交接所在部门。

被撤消、合并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向公司财务部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内部会计监督第二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应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对伪造、变

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公司经理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实物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对实物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报请有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抵制;抵制无效的,应当向公司,所属企业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正确、不恰当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应纳入本公司或所属企业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所在公司,企业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应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签署书面决定并对该决定负责。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务、

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

(六)会计人员对违反本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事项,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公司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或企业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对所在公司及所属企业制定的财务预算、财务工作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授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会计差错的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造成会计差错的,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非主观原因(个人疏忽)造成会计差错的:

1、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者,责令限期改正,并批评;

2、属于重大会计差错者,按照损害公司利益程度大小,依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赔偿经济损失、降薪、撤职处罚。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主观原因造成上述会计差错的:

1、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者,依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赔偿经济损失、降薪、撤职处罚。

2、属于重大会计差错者,按照损害公司利益程度大小,依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给予撤职、解除劳动合同、除名。

(三)授意、指使、强令责任人故意造成会计差错者,按照损害公司利益程度大小,依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给予撤职、解除劳动合同、除名。

(四)上述责任人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三十条 会计制度

本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信息披露规范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

采用公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二条 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三条 记账基础及会计计量属性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会计计量属性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如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可以采用相应计量属性计量。

第三十四条 外币的核算方法

(一)对发生的外币业务,按外币业务发生时即期汇率折合本位币记账。期末,对外币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进行调整,除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外,其余均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二)本公司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子公司在编制折合人民币财务报表时,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日即期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照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利润表中收入和费用项目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期间即期汇率平均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对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期间即期汇率平均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由于折算汇率不同产生的折算差额,在折合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类设“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在折合人民币现金流量表设“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

第三十五条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对持有时间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短期债券投资,确认为现金等价物。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此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第三十六条 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

依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除此之外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对外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二)金融资产的计量

1、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

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本公司针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

(1)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应当确定实际利率,该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所使用的利率。在该金融资产的存续期间,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2)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

对于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该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了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

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

(1)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2)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企业在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对相关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当根据该资产的特征,对第二层次输入值进行调整。这些特征包括资产状况或所在位置、输入值与类似资产的相关程度、可观察输入值所在市场的交易量和活跃程度等。

(3)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不可观察输入值。企业只有在相关资产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导致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际可行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

4、金融资产减值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包括指定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于不同阶段分别采用不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1)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第一阶段)。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2)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第二阶段)。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第三阶段)。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企业应当通过比较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和该工具在资产负债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来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显

著增加。当出现下列可观察信息时,金融资产资产很可能已发生信用减值: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本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本公司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7)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8)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5、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计量:

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企业依照合同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和企业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两者差额的现值。

对于应收账款,企业可以采用简易方法,即不需要区分“三阶段”而是直接计算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企业不需要跟踪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不需要考虑应当按照“12个月”还是“整个存续

期”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企业需要单独考虑其风险因素单独计算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单项金额较小的应收账款,以账龄或逾期天数越长,坏账损失可能越高为基础估计未来坏账发生的概率或金额相对简便易行。根据历史经验,账龄状况所对应的坏账损失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

账龄比例
1年以内5%
1-2年10.00%
2-3年30.00%
3年以上50.00%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资产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或“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第三十七条 存货的核算方法

(一)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

其中,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存货发出的计价及摊销

各类存货的购入与入库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周转材料于其领用时采用一次性摊销法摊销。

(三)存货盘存制度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

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法;期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等原因导致可变现价值低于成本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提取时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确定。

(四)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

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应当考虑存货持有的目的,如为生产而持有的原材料,当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时,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存货是为了生产客户预定的产品,且双方已于产品生产前确定了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产品售价,违约赔偿额,确定该类存货可变现净值时需要考虑这种情

况。

第三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核算。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2)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

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相应规定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二)本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子公司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2、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按应分享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按第四十四条:资产减值规定处理。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

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第三十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方法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本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并能够可靠计量,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当期损益。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折旧及摊销政策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政策一致。

(五)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按第四十四条:资产减值规定处理。

(六)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处置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收到价款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计量基础

各类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三)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

应计折旧额在扣除净残值(固定资产原价的4.00%)后按分类折旧率计提。固定资产类别、使用年限及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固定资产类别使用年限(年)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生产用352.74%
房屋及建筑物-非生产用402.40%
固定资产装修1010.00%
机器设备10-149.60%-6.86%
运输设备812.00%
电子设备812.00%
其他设备812.00%

.

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

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预计净残值。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第四十四条:资产减值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

(一)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等。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分项目核算,并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为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有关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摊销、汇兑损益等),在相关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计入工程成本,在相关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第四十四条:资产减值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及摊销政策

(一)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二)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三)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公司于年度终了对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则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第四十四条:资产减值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

(一)长期待摊费用指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二)长期待摊费用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价,装修费在两次装修期与合同租赁期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项目的受益期平均摊销。对于在以后会计期间已无法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长期待摊费用,本公司对其尚未摊销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四条 资产减值计提依据及方法

(一)减值测试的范围

报告期末,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进行减值测试;除此之外,对于存在下列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资产减值损失是根据期末各项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

(三)预计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四)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第四十五条 金融负债的核算方法

(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

(二)金融负债的计量

1、初始确认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本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

(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四十六条 或有事项的核算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一)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义务,如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等。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实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很可能是指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

95%)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计量预计负债时,通常应当考虑下列情况:

(1)充分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按照最佳估计数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

(2)预计负债的金额通常等于未来应支付的金额,但未来应支付金额与其现值相差较大的,应当按照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确定。

(3)有确凿证据表明相关未来事项将会发生的,如未来技术进步、相关法规出台等,确定预计负债金额时应考虑相关未来事项的影响。

(4)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不应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形成的利得。

(二)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即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

关概率计算确定。

(三)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四)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五)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六)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七)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二)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九条 企业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

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计入企业合并成本。购买日是指本公司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本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十一条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法

(一)合并财务报表以本公司和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合并依据,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将本公司和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之间的投资、交易及往来等全部抵销,并计算少数股东损益及少数股东权益后合并编制而成。

(二)合并时,如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本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按本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对其进行调整后合并。

第五十二条 会计差错

(一)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会计差错通常包括:应用会计政策错误、账户分类以及计算错误、会计估计错误、在期末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未予以调整、漏计已完成的交易、对事实的忽视和误用、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或不确认已实现的收入、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错误等等。

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涉及金额比较大的会计差错,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这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可视为重大会计差错。

2、采用法律或国家的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不允许的会计政策,即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可视为重大会计差错。

3、某项错误会对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使那些财务报表在其公布日就不再被认为具有可靠性,可称为重大会计差错。

4、如果会计差错影响到企业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作

出正确的评价,使其不具有可靠性的则可以视为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

企业发现会计差错时,应当根据差错的性质及时纠正。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的,报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更正。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予以更正

(三)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方法不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报告年度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关于这部分会计差错的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会计差错的更正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本期发现的,属于本期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按以下规定处理:

(1)非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对于本期发现的,属于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不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

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2)重大会计差错,对于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相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第五章 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遵循第四章所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报表编制方法。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第五十五条 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此种情况公司财务部须在规定开始适用期前书面通知所属企业财务部,各所属企业财务部以所接通知要求为准进行调整。

(二)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变更会计政策以后,能够使

所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更为可靠、更为相关。否则因滥用会计政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责。

(三)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需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合法及完整性,由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负责,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改变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股东权益。

(二)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原始凭证是财务核算的基本资料。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记录完整,书写清晰,数字正确,反映及时,手续完备。

第五十八条 原始凭证应当是因经济行为而产生的合法书面文件,包括各类购销发票、收据、银行结算票据、

物品收发单证、借(付)款单、财产清单、合同协议、报告(申请)批文,企业内部自制的分摊表、结算表、账项调整说明书等。

第五十九条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审批程序经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六十条 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受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

第六十一条 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写完毕。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丢弃或撕毁。

第六十二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

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六十三条 对发票要实行严格管理。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已开出的发票,要及时交付对方,作好账务处理。严禁给与业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除责成收回外,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在账务处理软件中编制记账凭证。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

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在发现当期在财务系统填写一张记账凭证进行抵消,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说明。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说明。

第六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

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该及时在财务处理软件中打印出来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会计业务的需要在财务处理软件中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该在财务软件对应模块填写,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六十七条 各核算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凭证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十八条 各核算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会计报表、各种凭证、科目余额表按月打印,按要求装订成册,总账和除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的明细账每半年打印一次,按要求装订成册。

第六十九条 各核算单位应当定期对科目余额表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

实相符。为配合公司半年度报表及年度报表的核算要求,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二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 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财务人员每月应进行抽查盘点,每年6月底、12月底应全面参与盘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 、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往来核对应定期及时核对。

第七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十一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

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七十五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一般应建立人员,工时,主要原材料消耗,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工具模具使用,包装物等项定额。并确立汽车和设备的大,中修理间隔期,费用定额以及各项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

第七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计量验收制度,合理配置和更新计量检测器具。计量检测器具要有专人管理,并按规范和要求及时送检,校正和维修。确保计量检测器具

的精确。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按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发票管理

公司的发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1-2-1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执行,如果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新发票管理办法,则改按最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本公司所有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公司所属企业财务部门均专设税务会计岗位对发票进行具体管理(未设置税务会计岗位的,需指定专门会计人员负责),负责本单位日常涉税事项与税务机关的业务衔接。

销售发票使用,以真实的销售行为为前提,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凡属销售实现,无论客户是否索取发票,均应出具发票送达。普通发票出具的程序、条件及管理责任比照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规定执行。

为保证发票开具的正确性,各单位客户税务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年度末将客户档案装订成册交公司总部财务部存档。第七十九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

本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根据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规程(试行)》进行。

第六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结算户的管理

第八十条 本公司货币资金管理遵循如下原则:合理使用、减少占压、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十三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八十五条 企业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八十六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八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结算使用。严禁出借银

行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八十八条 银行支付工具与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企业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出纳一人保管所有印章。

第八十九条 严禁无合同,无项目或未经审批而擅自汇出款项,擅自汇款的,经办会计人员和决定人负连带责任。

第九十条 银行收支款项应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要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款项,应编制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九十一条 现金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现金支取必须合法票据及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

(二)库存现金必须日清日结,不准白条抵库;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现金支付结算,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大额现金支出由各企业领导负责把控,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负告知义务。

第九十二条 为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公司对现金实行库存限额管理,原则上企业现金库存均不得超过五千元。库存现金日结日清,超定额款项存入银行。主办会计至少

每月两次对库存现金进行抽盘,至少每月一次检查应收票据或有价证券保管情况。现金盘点应记录点验日记,长款、短款及时查找原因。月末仍不能确定原因的,长款收账,短款全额赔偿(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不包括在库存限额之内)

第九十三条 现金支付应由受款人本人签字。受款人因故不能亲自领款,可委托他人代办。公司内部员工间代办,代办人签署本人真实姓名,注明“代办”和领款时日。外部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办时,必须具备:

(一)本人或受款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委托。

(二)验证受托人身份证明,同时留附影印件。

(三)引领办理该项转款业务的本公司员工签名。

第九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公务借款应明确用途和额度,符合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除当日内报销外均应入账,及时报销清偿。

第九十五条 个别事前无法确知金额的付款,原则上采用银行结算方式。借用不填写金额的支票(其余要素必须填制),注明用款限额。审批人和出纳共同追踪支票按期结算。

建立支票借用登记簿,出纳人员对限额支票序时记录,注明:受款人、支票角号、借用日期、经办人、限定额度。

限额支票借用由财务部经理批准,经办人返回银行入

账回单时应同时提交据以报销的原始票据。

第九十六条 公务借款应于公务行为结束后三个报账日内全部结清。未能清偿借款的,财务部门负责从经办人或借款人收入中逐月扣还,且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九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备用金制度的,要经企业领导批准持有人名单和额度。财务部门每个季度清算一次。

第九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九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第一百条 所有企业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已到期的债权,要督促经办人及时催收,逾期半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至少每月催收一次。数额较大的,要组织专人催收,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请示处理,不及时催收和不报告造成损失的,要追查经办人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对各项债权进行分析,按照预期损失法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一)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应逐个客户列明债务发生的时间,形成坏账的原因,采取了哪些催收措施,是否明确或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本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其他表明公司债权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二)对于应收账款,企业可以采用简易方法,即不需要区分“三阶段”而是直接计算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企业不需要跟踪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不需要考虑应当按照“12个月”还是“整个存续期”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企业需要单独考虑其风险因素单独计算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单项金额较小的应收账款,以账龄或逾期天数越长,坏账损失可能越高为基础估计未来坏账发生的概

率或金额相对简便易行。根据历史经验,账龄状况所对应的坏账损失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 比例1年以内 5%

1-2年 10%2-3年 30%3年以上 50%第一百零二条 坏账准备的核销。企业应于年末前,对上一年已按单项认定法提取坏账准备的债权的催收情况进行分析,认为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可提出处理坏账损失的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核销相应的债权,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对于当年收回的以前年度已按单独测试提取坏账准备的债权,冲减信用减值损失,借记坏账准备,贷记信用减值损失。对于当年收回以前年度已确认为坏账损失并核销的债权,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第七章 存货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原材料、燃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发

出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第一百零四条 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存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作为成本。 (二)自制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和加工成本构成,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三)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价值,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四)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在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六)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受让存货的公允价值入账,作为实际成本。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存货的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八)盘盈的存货,按照其重置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一百零五条 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对成本进行计量。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一次摊销,包装物于领用时直接记入生产成本。 第一百零六条 所属企业要建立科学的存货收发,领退,转移等管理制度。

存货的入库,要根据购货发票办理验量,验质的验收手续。入库单要有经办人,保管员,相应主管审核签章后方为有效。

存货的发出,转移,必须填写完整的领料单或出库单,有经办人,保管员签章,并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才能发放。

第一百零七条 存货实行定期盘存制度。工业企业每半年盘点一次,商贸和餐饮服务企业每月盘点一次。

年末,所有企业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无论实物存放何处,所有权属于企业的资产均应点验。各单位财务部负责实物监盘及盘点报告出具。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一百零八条 存货的盘亏要及时查清原因,属于工作马虎造成的账实不符,对责任人批评教育,并注明原因,及时纠正。属于保管不善造成的霉烂,丢失,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损失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属于工作严重失职,损失金额较大的,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属于故意损坏,贪污,盗窃造成的存货丢失和损坏,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存货要实行合理库存限制。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定最高、最低库存价值界限,实行超额报警和付款控制。

(一)注意库存结构和价值变动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积压状况和脱销状况提前向相关业务部门警示。

(二)定期进行库存结构或销售进度分析,控制采购付款进度,超过最高库存的采购应报经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年度终了,企业要对存货进行全面的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能收回的部分,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应将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及其原因详细列明,并将经保管人员,会计人员签名和企业领导审批的清单,报公司审核后,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生产领用,出售已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八章 投资性房地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投资性房地产标准: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

外购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安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标准制定投资性房地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依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折旧及摊销政策与固定资产的折旧、摊销政策一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

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报公司按有关程序批准。第一百一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

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六)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并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按本制度第四章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所有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

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完善固定资产的验收,转出,内部转移,盘点和报废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各类固定资产要由专业部门负责管理。小型企业,也可委托使用部门代管,但要指定专人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处理,按合理方法确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留存收益;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购置和处置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盘亏)的审批权限:

全资和控股企业五万元以上的,需报公司批准;五万元以下的,报公司备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一百二十九条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一百三十条 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

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应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购建的固定资产需安装、试运行或试生产的,按合同约定安装完工、试运行合格或者试生产出符合购建合同规定指标的合格产品,与卖方签订安装验收完工报告之日。

(二)房屋建筑物,按照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需工程验收备案机关签署文件收讫)之日。 第一百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时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并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在建工程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提取时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第九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

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六)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一百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需要有详细的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证书,经查证核对后的复印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

企业以无形资产作价转出时,要通过评估确认其实际价值,以保证企业应有的权益,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一百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经采用聘请相关专家论证或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以及企业的历史经验,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期限的,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于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作为商

品房开发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第一百四十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

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十章 负债的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表现为公司借入资金以及应付未付款项等。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一)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以内或超过l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及1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二)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第一百四十三条 短期借款的核算与管理

短期借款是指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

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一)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决策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再办理相关的融资手续;

(二)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建立银行借款档案;

(三)财务部应按借款种类及借款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按借款合同的规定的借款期限具体安排银行借款的归还,正确计算、支付(或分摊)借款利息。第一百四十四条 应付票据的核算与管理

应付票据是指公司在商品交易中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一)应付票据应严格按《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除按制度规定设置“应付票据”科目进行核算外,还应根据公司管理的需要设置应付票据登记薄,指定专人详细记录应付票据的种类、票据金额、签发日期、交易合同号、收款人(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及付款金额等票据信息资料。

(二)在票据到期日前应将款项足额存入银行,以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

(三)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及时办理账户处理,并在备查薄中逐笔注销。第一百四十五条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与管理

(一)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二)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 2、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1,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处理。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四)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根据准则的规定,为准确核算职工薪酬,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总账科目,在总账科目下按不同的核算内容,并设置“应付工资、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工会经费及其他明细分类核算。第一百四十六条 其他应付款项的核算与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门对应付款项要指定专人负责核算与管理,按欠款对象、业务分类设置明细账;

(二)对已入账的应付款项要定期与对方单位进行核对,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确保双方余额一致。

(三)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查明原因后按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 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一)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

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指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

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二)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和方法计算:

1、计算截止资产负债日的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应当按照每笔资产支出的金额乘以该资产支出实际占用天数占整个会计期间天数的权数加总计算。

2、计算资本化率和利息资本化金额。

(1)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一项专门借款的,该专门借款的利率即为资本化率。企业应当将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多项专门借款的,资本化率应当根据这些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应当根据这些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除以这些专门借款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其中,专门借款加权平均数应当根据每项专门借款乘以专门借款实际占用天数占整个会计期间天数的权数加总计算。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2)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确定,其计算方法与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方法相同。 (3)本准则所指的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到停止资本化的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三) 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四)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五) 在资本化期间内,属于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的外币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总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六)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

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七)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八)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者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

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九)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十)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成,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一百四十八条 应交税费的管理 (一)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内部税收管理制度,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

(二) 纳税申报,办税人员应按税法要求,正确确认

会计期间应纳税额,准确填制纳税申报表,按规定时间及时申报,缴纳。

(三) 票证账薄管理,会计人员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建立专柜保管专用发票账册,及时登记各种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核销情况,做到账物相符。

(四)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有关减免,加强纳税管理,搞好纳税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税费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指超过一年以上的投资。短期投资是指不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

第一百五十条 对外投资要按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密的内控制度进行。要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和财务人员参与对外投资的立项,可行性论证和投资决策评估。

要明确专管部门的职责,建立投资,实施,管理,回报的一条龙管理体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外投资由公司操作,所属企业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业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合并成本。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中包含应享有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一百五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

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一百五十五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差额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期中及年度终了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一百五十六条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

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该按金融工具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金融工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

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金融工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提取时按单项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 长期债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 长期债权投资的,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判断长期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可靠,则按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经判断长期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可靠,则按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经判断长期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可靠,则按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经判断长期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可靠,则按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经判断长期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可靠,则按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成本。 (二)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摊余成本计算各会计期间的投资收益。

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

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第一百六十一条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公司短期投资主要指短期证券投资和短期债券投资。其计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1、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短期证券投资,公司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公司兼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为目标的其他短期债券投资(包括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公司可以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成本按照购买价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如果购入的短期债券投资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减去该部分应收利息。 3、公司初始确认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短期投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短期投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取得短期投资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

收项目进行处理。

(三)期末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章 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企业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应将当期已销商品的进价转入当期的费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

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一)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

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等。

(三)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财务费用的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办理。第一百六十八条 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工业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第一百六十九条 所属企业要建立成本控制制度。

原料及主要材料,要实行限额(定额)领料。根据近三年的历史资料或测定的产品定额消耗量制定定额,并在实际执行中不断修正。一般一年修订一次。

企业应加强职工的专业培训,提高劳动的熟练程度;制定产品工时定额,全面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产品的计件工时定额,要强调产品质量指标;对辅助人员也要定员,定岗,明确工作责任。

严格工资计算的审批程序。车间上报的工资表,需经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审核,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才能作为发放的有效凭证。审核工资计算表要重点审查人员名单的真实性,工资标准,出勤天数和产品产量记录的准确性,废品,次品扣减工资是否符合规定,计算计件工资的产品质量,还要与车间上报的产量汇总表核对。

要建立能源(水,电,燃料)消耗的监控制度。关键岗位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验计量器具的精确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动有关设备,检查供水,供电系统运行情况,节约能源,降低消耗。

要建立成本控制责任制。成本控制要以费用预算为重点,年初,要根据上年实际和本年计划发展目标制定的综合计划,制定费用开支计划,并将费用计划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能部门。财务部门按费用预算严格控制。凡超支的,一律不准报销;确属计划外有必须支付的费用,需履行特批手续。

第一百七十条 工业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实行品种法。

品种法是以产品品种为成本计算对象,汇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要求如下:

(一)产品核算的对象是某种产品,直接以产品的品种开设成本计算单,汇集该种产品的费用。

(二)主要原材料,包装物,计件工资,直接计入各

品种产品成本。

(三)按照各品种消耗的主要原材料和工资费用,确定各品种产品的成本分配系数。

(四)制造费用和辅助材料等不能直接计入各品种产品的费用,按各品种的产量*成本分配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五)期末在产品,按约当产量计算在产品成本(包括制造费用)

第十三章 收入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作为负债处理,不确认为收入。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以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为基础。客户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购买本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合同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合同总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在合同开始日,应当依据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合同进行评估,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

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

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 确定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的,该可变对价可能与整个合同相关,也可能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有关,后者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可变对价可能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

(而非全部)履约义务有关;二是可变对价可能与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商品有关。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

合同开始日之后,由于相关不确定性的消除或环境的其他变化等原因,交易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发生变化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在合同开始日所采用的基础将该后续变动金额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第一百七十八条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企业可以采用产品法或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当采用投入法时,出现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约义务的进度或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应该对已发生成本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同成本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八十条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一)减(二)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产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制度,企业销售部门要在调查市场需要量的基础上,统计

每个地区对每种需求量的增减变化,提出新一年的增长比例,开发新市场要有试销计划;接受定单生产的企业,要以销定产;要不断开发新产品,适应市场的需要。

第一百八十二条 要建立销售的日常管理制度,销售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销售合同,对已签订销售合同的产品要及时通知生产部门按质,按量,按供货时间组织生产。对库存产成品,要制定每种产成品的平均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

库存产成品超过最高库存量限额的,要立即停止生产,防止产品严重积压。

库存产成品积压超过一年以上的,要编制积压库存产成品明细表,报企业领导研究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

季节性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可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但销售部门发现市场有变化时,要及时书面报告企业领导,企业领导要在五天内研究决定是否调整生产计划,如果需要增产或减产的,要及时通知生产部门改变生产计划。

第十四章 财务审批权限管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财务审批权限管理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财务审批权限的范围、划分、流程和责任,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降低财务运行风险。财务审批权限是指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支出事项涉及到的资金支付需要履行的内部审批的权限。

第一百八十四条 财务审批权限的范围企业财务审批事项原则上由企业董事长在董事会等授权范围内“一支笔”审批。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的,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财务审批事项应严格执行财务负责人联审联签相关制度。

总经理原则上对财务审批权限仅限授权至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对其分管部门业务事项审批时,还应经财务负责人审核。被授权审批的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将其审批权限进行转授。

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的财务审批额度应受企业资产规模或营业收入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规模在1.5亿元以上,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单笔审批限额应在3万元以下。

(二)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上,或营业收入在8亿元以上的,单笔审批限额应在5万元以下。

(三)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或营业收入在30亿元以上的,单笔审批限额应在10万元以下。

因实际经营情况需要,确有必要超过以上规定的审批额度的,需要经控股股东进行审议。

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审批权限事项原则上仅限于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事项,且审批额度应以集团层面的额度为限。因下属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确需要超过集团层面审批额度的,应进行专项制度规定,并报集团公司进行最终审批。

第一百八十五条 财务审批权限的划分

预算内的财务审批权限应严格遵照《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限指引表》(2018版)执行。

对于预算外的重大财务审批事项原则上应由董事会审批。预算外重大财务事项是指该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该类支出年度预算10%的事项,单项不重大的财务审批事项累计金额超过该类支出年度预算10%的视为重大财务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财务审批的内部控制全流程

审批事项开始→经办人拟定签报、报销单或借款单等并签字→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部会计岗位审核单据→财务主管审核凭证→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或审批→董事长批准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出纳岗位付款→审批事项结束。(超过十万的依据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实行)

具体财务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务事项权限的划分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

第一百八十七条 财务审批权限的责任划分经办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待审核事项的签报、报销单或借款单等上签字,并对所承办的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相关财务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必要性负责,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财务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对财务支付具有最终授权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财务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企业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审批权限工作进行监督并承担监管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财务审批权限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机制应遵循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称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职的态度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在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审慎行使被授予的各项权利,并全责承担因不当使用权限而引发的各项后果,具体如下:

(一)违反公司制度规定不恰当使用权限或超越权限范围的审批,公司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应拒绝办理相关事务,同时将其不恰当履职的情形抄送其上级领导。

(二)对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务不负责任的审批,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全部损失并处降职、免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司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被授权人在办理公司事务中有掩盖事实、弄虚作假或滥用权利、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解职;如因此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被授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赔偿,同时由公司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利润及分配的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要建立以利润为中心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所有企业,在每年10月30日前都要编制下年度的全面预算管理计划,报公司审查。公司预算管理办公室审查汇总所属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经营指标,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审定。公司目标利润确定后,所属企业要将利润指标分解到车间和部门,并每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和分析。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在不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之内),按照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所得税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所属企业由法人单位承包经营的,其利润分配方法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除计提10%的法定公积金外,应规定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被承包经营的企业发生亏损时,承包人仍要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应交股利交付公司。并交付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除外)。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一百九十七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对外提供。

第二百条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财务总监的,还应由财务总监签字。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与所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必须一年核对两次,并及时进行清算,不得未经对方认可,或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单独入账。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要求所属企业报送会计报表的及日期:

报 表 名 称

报 表 名 称报表种类报表报送日期
月报季报年报月报季报年报
资产负债表月末后6天月末后8天年度终了12天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主要产品成本表
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明细表
应收、预付款明细表
应付、预收款明细表
制造费用明细表
管理费用明细表
营业费用明细表
财务费用明细表
注:打“√”者为需上报的报表。

上表所列报表内容是必须报送的。此外,根据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需要,须补充上报的资料,另定。

第二百零三条 所属企业每季度终了10日内需上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企业财务状况及预算执行情况、重大资金事项、重大投资情况、重大资产处置情况、对外担保借款理财情况、重大风险提示等;年度终了10日内需上报企业年度综合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建设、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的监督情况、全年度财务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二百零四条 所属企业在报送会计报表时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报表选择重点说明。年度报表需较全面说明。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的内容:

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完成情况(盈亏情况);资金使用及周转情况;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税项交纳情况;成本、费用的升降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百零五条 所属企业年终报送财务报表的同时,还要报告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增值税要减去已计入的进项税额),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第十七章 附则第二百零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国家有关部门已颁布实施的从其规定,无国家相关规定的,以具体事项专项讨论处理意见为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执行,公司原制订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司内部其他相关会计操作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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