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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纺织A: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8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452号-2《仲裁通知》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或“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并于2020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0-07号公告。2020年3月26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深国仲受452号-3《关于延长仲裁员指定期限的通知》。现将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深圳

(四)《仲裁通知》落款日期:2020年3月5日

(五)《仲裁申请书》所载申请人的请求事由

申请人认为,受制于被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波光电”)仍在实施的全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申请人在增资后实际上根本无法主导盛波光电的经营管理,无法发挥申请人在体制、机制、产业、

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及行业整合的成功经验,更无法按预期实现盛波光电的产线联动、产业整合和资源整合工作,导致《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申请人进行业绩承诺和利润补足的合同基础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若继续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足义务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平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仲裁申请书》所载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裁决对《合作协议》进行如下变更:

(1)删除《合作协议》原第3.1条,相关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2)删除《合作协议》原第6.4条,相关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仲裁庭的实际开支费用。

申请人保留进一步修改仲裁请求的权利。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因本案争议复杂以及特殊疫情背景,申请人需要额外时间与被申请人协商沟通本案程序事项,故申请延长本案指定仲裁员的期限。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理,请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30日前将仲裁员指定结果书面通知深圳国际仲裁院。因此,公司自2020年3月9日收到仲裁通知起15日内指定仲裁员延期至2020年3月30日前指定仲裁员,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深圳国际仲裁院。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国仲受452号-3《关于延长仲裁员指定期限的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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