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0-057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71层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17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董事长熊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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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7,935,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5382%。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7,935,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53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6,8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9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6,8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9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78,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5%;反对156,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6,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生猪养殖产业链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835,4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53%;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497%;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5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78,5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5%;反对156,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6,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补选魏达志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93,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18%。
表决结果:当选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5、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 《补选陈家慧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93,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18%。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邱翔、常昊
3、结论性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