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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高层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层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高层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三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高层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 公司高层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高层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高层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公司高层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公司高层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高层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高层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

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高层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高层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高层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公司高层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高层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高层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高层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公司高层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高层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高层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公司高层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若公司章程对公司高层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高层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公司高层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高层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高层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高层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高层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公司高层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时,应当在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高层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高层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高层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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