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并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关于与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此次投资事项是公司在新型显示领域进行的前瞻性技术创新布局,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显示领域的行业地位,加速实现全球显示领域领先企业的战略目标。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王苏生 陈泽桐
陈 菡 张建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