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我们作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能够公允的发表审计专业意见。为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有关其酬金安排的建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盖章页)
郭晋龙
黄亚英
曹钟雄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