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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庭国际: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经核查,我们认为:

1、《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公司业绩指标为子公司德兴市意发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公司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林熹、陈建华、劳丽明

2023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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