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阅李立武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总经理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相关任职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立武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2.经认真审阅边永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副总经理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相关任职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边永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3.经认真审阅严冬霞女士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副总经理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相关任职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严冬霞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4.经认真审阅严冬霞女士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相关任职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严冬霞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此次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李罗力
宋萍萍
范值清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