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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赛格: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6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新城市”)系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下属并表企业。公司曾于2019年10月披露了原告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尚冶”)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事项[(2019)粤03民初3413号],并于2020年4月就诉讼进展情况进行了持续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20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赛格新城市与原告洛阳尚冶之间未签署合同。近日,赛格新城市收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3413号]。公司现就本次事项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余胜明

被告三:黄志辉

被告四:黄贤证

被告五:深圳市恒晖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赛格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七: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3413号]主要内容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7万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的小额诉讼事项请参阅本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65)中“五、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

四、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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