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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解释第16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并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各项基本准则、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6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因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2022年12月31日调整前2022年12月31日调整后影响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91,079,023.0393,193,713.192,114,690.16
递延所得税负债17,151,885.5746,003,682.7728,851,797.20
盈余公积358,346,168.45358,346,366.14197.69
未分配利润904,438,759.21892,449,059.26-11,989,699.9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5,742,325,473.845,730,335,971.58-11,989,502.26
少数股东权益1,774,551,967.041,759,804,362.26-14,747,604.78
合并利润表
项目2022年度调整前2022年度调整后影响金额
所得税费用189,881,254.63185,349,425.78-4,531,828.8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99,660,557.50202,305,342.322,644,784.82
少数股东损益127,678,398.99129,565,443.021,887,044.0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况。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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