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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9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了相关资质证明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公司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研究讨论后,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重新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关于在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周生明 姚家勇 邓磊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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