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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0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核、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占比应超过二分之一,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包括: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含季报、中报、年报)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情况,协助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审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作出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审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转让、购买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呈报董事会讨论。审计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能前,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予以协助。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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