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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0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制定本规划。

第一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及依据

公司董事会应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以《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为依据。

第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1.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股东大会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公司同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7.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如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 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可以对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分红规划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 现金分红的原则

1.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 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证公司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2. 在满足《公司章程》及本规划制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 2021-2023 年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依据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4. 最低分红比例:在满足相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独立董事应当就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5. 如果2021-2023 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

6. 分配期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建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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