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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及依据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证公司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如果2024-2026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二)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结合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现金分红)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施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除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的具体方案外,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4、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5、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建议和监督。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有关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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