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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0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7月)(经2019年7月29日召开的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有权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师帮助复审;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董事会对董事长和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及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免

第七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根据公司章程以累积投票方式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八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九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及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召开会议民主

选举职工监事,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相关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以及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及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二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

员工利益遭到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召集前十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一)通知方式

监事会召集人用电话通知监事本人或其成年直系亲属或向监事经常办公场所用传真发出会议通知。

(二)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作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会议电视、会议电话以及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自相关会议记录作出并经与会监事和记录员签名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

(四)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修改时亦同,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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