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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国际:关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3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谢兴国先生、鲍恩斯先生、何佳先生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

2、 报告期内,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何 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通知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何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的短期借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根据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决策,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何 佳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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