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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国际: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9

股票简称:北方国际 股票代码:000065 公告编号:2020-091转债简称:北方转债 转债代码:127014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国际”)于2020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086)。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9:15至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北方国际大厦)。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原军。

6、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0,301,8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116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4,131,5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715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170,3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00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1,668,9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5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70,172,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4%;反对1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539,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0%;反对1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0,172,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4%;反对1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539,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0%;反对1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审议《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0,283,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650,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树礼、李敏娜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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