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东方证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
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择机出售所持有的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股票代码:600958)部分股票的议案,我们认
为本次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董事会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7 年 11 月 27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
立判断,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近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
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任务,决定同
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并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7 年 11 月 24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
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单位的议案,我们认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7 年 11 月 27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
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为了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