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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7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1、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符
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授予日激励人员对象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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