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此次拟新聘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资信状况优良、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符合公司审计工作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要求和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同意新聘立信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年12月20日
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新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议案,我们认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年12月21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长江科技购买汉南土地及地上房屋建(构)筑物
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下属全资公司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长江科技”)购买关联方武汉长江电源有限公司(简称“长江电源”)汉南土地及地上房屋建(构)筑物暨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保障下属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稳定,高效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定,交易价格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年12月20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长江科技购买汉南土地及地上房屋建(构)筑物
暨关联交易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了解情况并查阅有关资料后,对下属全资公司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长江科技”)购买关联方武汉长江电源有限公司(简称“长江电源”)汉南土地及地上房屋建(构)筑物暨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条件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