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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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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9-07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关于为购买中电长城大厦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事项属于商品房销售办理银行按揭过程中的开发商保证行为,是为配合公司“中电长城大厦”项目销售目的而必需的、过渡性的担保措施,符合银行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规定,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公司对外担保;且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事项有助于届时加快“中电长城大厦”项目的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3)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事项的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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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

3、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已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本次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5、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在防范资金占用方面,公司定有《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目前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

(2)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公司定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目前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中的被担保方违约而需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约为3,444.70万元(不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0.54%;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33,125.05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5.18%;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35,025.79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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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比例5.48%。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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