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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与中电财务重新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9

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电财务”)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调整存贷款额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就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重新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事宜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20年9月17日

暨关联交易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就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重新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电财务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重新签订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每季度对中电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未发现中电财务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4、公司已制定《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20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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