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
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0]005352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
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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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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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
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0]00535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部《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7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控赛格”)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在审慎复核的基础上答复如下:
问题3. 年报显示,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为29,715万元,其中,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为7,851.44万元,计提坏账准备为6,955.13万元,计提比例为88.54%;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为21,863.83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仅为1,129.55万元,计提比例为仅5.17%。
(2)你公司3年以上应收账款为14,590万元,占比49.03%,5年以上应收账款为5,651.47万元,占比19.02%。请你公司说明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按账龄的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 | 8,719.98 | --- | --- |
1-2年 | 6,842.02 | 647.76 | 9.47 |
2-3年 | 6,868.76 | 1,135.18 | 16.53 |
3-4年 | 617.47 | 187.93 | 30.44 |
4-5年 | 1,015.56 | 503.55 | 49.58 |
5年以上 | 5,651.48 | 5,606.57 | 99.21 |
合计 | 29,715.27 | 8,080.99 | 27.19 |
公司3年以上应收账款为7,284.51万元,占比24.51%,5年以上应收账款为5,6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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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比19.02%。3年以上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6,298.05万元,其中单项计提坏账准备6,051.44万元,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46.61万元。
按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 | 7,851.44 | 26.42 | 6,951.44 | 88.54 | 900.00 |
按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 | 21,863.83 | 73.58 | 1,129.55 | 5.17 | 20,734.28 |
其中:账龄组合 | 21,863.83 | 73.58 | 1,129.55 | 5.17 | 20,734.28 |
合计 | 29,715.27 | 100 | 8,080.99 | 27.19 | 21,634.28 |
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6,951.44万元,计提比例为88.54%。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129.55万元,计提比例为5.17%。公司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2019年末余额为21,863.83万元,主要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政府事业单位的技术咨询规划服务款,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交易往来款项。公司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因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大型央企,公司三个PPP在建项目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大额应付款项,政府事业单位、关联方等的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较低,报告期末信用风险未发生显著变化,公司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具备充分性。
核查程序:
1、我们对与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及可收回性评估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和评估;
2、我们对公司上下年度主要客户业务的变化和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进行了解、评估和核实;
3、我们复核管理层在评估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方面的判断及估计,关注管理层是否充分识别已发生减值的项目;
4、我们对管理层按照期末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单独的了解和减值测试,并向管理层询问应收账款未收回的原因并对其可收回性进行了解和评估;
5、我们对管理层按照账龄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减值测试,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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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们对相关客户的业务往来和应收债权情况执行了函证程序;
7、我们抽样检查了期后回款情况,以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核查结论:
华控赛格公司按账龄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充分的。问题4. 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在建工程为20.4亿元,占总资产比例53.88%。在建工程中,迁安海绵城市建设、遂宁海绵城市建设、玉溪海绵城市建设账面价值分别为6.8亿元,6.4亿元,6.8亿元,占在建工程比例分别为33.33%,31.37%,33.33%,工程进度分别为65.21%,97.65%,52.73%。
(2)请你公司结合行业环境、生产经营和建设情况、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以及玉溪PPP项目总投超限等情况,补充说明主要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费用不当资本化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报告期末主要在建工程是海绵城市PPP项目,即迁安项目、遂宁项目、玉溪项目,报告期末主要在建工程不存在减值迹象,主要体现在:
1)海绵城市是国家政策支持的环保项目,这个基本面没有改变。
2)迁安项目已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水利部(以下简称“三部委”)验收考核、遂宁项目在三部委组织的建设绩效评估考核中多次名列前茅、玉溪项目2019年也通过三部委组织的建设绩效评估考核,未发现导致价值降低的重大变化。
3)PPP项目按照与政府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执行,工程完工后按合同约定由政府付费,未发现对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4)未发现在建工程过时陈旧或实体损坏的情形。
5)内部测算资产的经济效益达到预期(详见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编号:
2019-30)。
6)在建工程不存在已经或将被处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的情形。
7)玉溪项目系国家层面PPP项目整改导致玉溪地方政府投资总额超限,从而影响公司的玉溪项目。现阶段玉溪项目公司是按调减后的项目总投组织建设,不存在约定范围外投资的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在建工程不存在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是恰当的。
此外,公司在建工程不存在费用不当资本化情形,具体如下: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所有必要支出构成。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相关支出不再资本化,计入当期损益。迁安海绵城市、玉溪海绵城市项目目前仍在建设期,所有子项目均未达到转运营条件,因此相关支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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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在建工程。遂宁海绵城市项目已经完工的子项目,相关成本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资本化;未完工的子项目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核查程序:
1、我们对华控赛格公司与在建工程的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及测试;
2、复核管理层对各项成本费用归集的正确性;
3、获取公司管理层判断工程施工进度所使用的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讨论该等资料是否能够对应年末在建工程的进度;
4、现场访谈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了解年末在建工程的进度情况;
5、对重大在建工程的施工合同进行检查;
6、对重大在建工程的年末进度情况向施工方进行函证;
7、评估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披露是否恰当。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未发现华控赛格公司主要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未发现存在费用不当资本化情形。
问题7.《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显示,2019年,你公司与控股股东华融泰产生4700万元非经营性往来款项,往来形成原因为“投资意向金”。
(2)请你公司结合投资意向金付及归还的具体时间及相关合同条款,说明该往来款是否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该投资意向金的支付时间为2019年2月26日,收回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
2019年2月25日,公司、湖北巨龙股东及华融泰三方签署了《投资意向书》。
《投资意向书》中约定,意向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公司支付4,700万元投资意向金由华融泰代管,则至2019年3月31日止,公司享有就本项目合作谈判的独家排他权利,在排他期内,湖北巨龙股东不得与除公司以外的任何投资者洽谈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宜。除非在此期间内公司书面通知湖北巨龙股东终止合作。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该往来款不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核查情况:
1、我们核查了公司支付投资意向金相关的背景和标的情况;
2、我们对公司支付投资意向金相关的内控审批流程进行了核查;
3、我们核查支付及收回投资意向金的资金流水情况。
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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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核查,华控赛格公司与控股股东华融泰4700万元非经营性往来款项,项目终止后及时收回,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与控股股东华融泰非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不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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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