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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关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9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一、本次仲裁情况的概述

2020年7月24日,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控赛格”)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仲裁申请书(2020)京仲裁字第2257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潍坊高新开发区玉清东街13159号(高新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温予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28楼

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俞

职务:董事长

联系地址(实际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大工业区兰竹东路23号

(二)仲裁依据

《委托理财协议》第六条第2款: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加以解决。如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十日内争议仍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按照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三)仲裁请求

1、裁决华控赛格偿还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本金人

民币432,345,600.00元及收益,收益计人民币8,367,841.80元,合计人民币440,713,441.80元; 2、裁决华控赛格偿还同方投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暂计至2020年7月6日为人民币143,282,438.9元,自2020年7月7日起以440,713,441.80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0.3‰)按日计收罚息;; 3、裁决华控赛格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及同方投资为办理案件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 上述第1、2项及第3项保全费、律师费暂计至申请仲裁当天,合计人民币584,350,880.7元。

(四)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同方投资与华控赛格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与《承诺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同方投资委托华控赛格理财,委托资金432,345,600.00元,委托资金分两部分,第一笔为人民币86,469,120.00元,第二笔为人民币345,876,480.00元,委托资金的支付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一笔委托资金的委托期限至2017年2月13日,第二笔委托资金的委托期限至2017年8月13日,两笔委托资金的收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委托理财协议同时约定,委托理财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华控赛格应将相应的委托资金以及约定的委托理财收益支付至同方投资指定的银行账户,华控赛格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委托资金本金或支付委托理财收益的,应就逾期未支付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缴纳罚息。 《承诺函》明确,承诺函为双方签署的《委托理财协议》的组成部分,承诺函载明同方投资委托华控赛格理财的资金432,345,600.00元依据华控赛格认可的《关于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协议》分别支付给上海朵迈环保科技中心人民币86,469,120.00元、北京信远恒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345,876,480.00元,实际用于华控赛格购买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40.50%的股权。同方投资无需向华控赛格公司再支付任何款项,华控赛格公司承诺按照委托理财协议归还本金及收益。 协议签定后,2017年1月6日、2月13日,同方投资公司按照华控赛格公

司指令分两次支付了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40.50%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432,345,600.00元。至此,同方投资已经履行委托资金支付义务及《委托理财协议》项下的所有合同义务。

三、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除上述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0)京仲裁字第2257号仲裁案答辩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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