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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1627 号)核准,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特发信息”或“公司”)于 2018年11月完成了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结束,长城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保荐代表人:张涛

保荐代表人:漆传金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特发信息股票代码:000070注册资本:626,994,746 元法定代表人:蒋勤俭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栋18楼董事会秘书:张大军联系电话:0755-2650664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8年11月16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8年12月2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披露时间:2020年4月29日其他:无

五、保荐工作概述

长城证券受聘担任特发信息 2018 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特发信息 2018 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统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

具发行保荐书、募集说明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特发信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特发信息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特发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特发信息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特发信息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开展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各项工作,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特发信息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对特发信息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涛 漆传金

法定代表人:

曹 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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