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831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12月18日,凡在2020年12月1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12月18日(含)前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起息的本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18天健Y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831)将于2020年12月21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18天健Y1
3、债券代码:112831
4、发行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18亿元
6、债券期限:3年
7、债券利率:5.96%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10、起息日:2018年12月21日
11、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付息日:自发行日起,每年的12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登记日:为兑付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4、本金兑付日:若在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次债券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交易日)。
15、债券担保情况: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本次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7、下一计息期间起息日:2020年12月21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
2、利率:5.96%
3、债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8日
4、债券付息日:2020年12月21日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三、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96%。每10张“18天健Y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59.60元(含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6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68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12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2020年12月18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12月1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咨询机构: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红荔路7019号天健商务大厦19楼联系人:罗冰电话:0755-88910546传真:0755-83917686邮编:518034
八、相关机构
1、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联系人:钟宝玉电话:13660254364
2、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联系人:钟宝玉电话:13660254364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