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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聚能源: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证券代码:000096 证券简称:广聚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3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

1.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并将适用于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22号”),新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入收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9年9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及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9]16号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如下调整: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1.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2.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3.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专项储备”等行项目。

(二)合并利润表

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调整。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在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专项储备”列项目。根据财会[2019]16号文件要求,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变更,本次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无实质性影响。

根据财会[2017]22号文件要求,公司对收入会计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 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会计政策。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主要会计政策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专项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关于修订公司主要会计政策的议案》,仔细核查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一致认为:公司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使财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准确、可靠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文件;2.独立董事意见;3.监事会决议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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