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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聚能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0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拟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告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聘用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需选聘其他审计单位,应遵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行业综合排名位居前列,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四)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3年应

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资格、符合公司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调查、资料收集整理等准备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公司财务部、内审部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相关处罚情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在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公司应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基本信息、选聘程序等进行详细披露,并充分披露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工作制度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披露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如有)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选聘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

履行有关选聘程序。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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