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单位的独立意见
2020年8月20日,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议,我们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拟变更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3. 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原因客观、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唐天云 周霞 赵政 李颖琦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