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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李东生的监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股东、董事李东生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65号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李东生:

2020年4月13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披露的《关于第一期全球合伙人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显示,你作为公司股东、董事承诺自4月10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4月29日,公司披露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显示,你与一致行动人承诺,自公司审议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的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前述交易实施完成公告发布时间为12月1日。9月1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大股东误操作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你于当日卖出并买入公司股票500万股,成交金额分别为3,590.98万元和3,576.47万元。你在前述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期间内发生了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切实完善股份管理机制,合规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20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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