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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暨终止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7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

暨终止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的告知,获悉宜华集团与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健康”)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表决权委托事项。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情况概述

宜华集团与新里程健康于2021年1月11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情况如下:宜华集团将其所持宜华健康87,769,756股股份(占宜华健康总股本的10%)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里程健康行使。

《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关于同意向新里程健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决议之日起生效。

二、终止情况

因公司在经审慎分析后,决定终止向新里程健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99)。

宜华集团与新里程就《表决权委托协议》事宜的终止进行协商,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生效后,《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效力立即终止。除第四条“保密”条款外,《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再执行,

对双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将配合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因《表决权委托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协议,其尚未正式生效,《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或任何赔偿责任。双方在协商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先契约义务的情形。

3.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双方对签订、履行或终止执行《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4.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

5.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国法律。双方之间在本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表决权委托暨终止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控制权终止变更,控股股东仍为宜华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刘绍喜。

四、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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