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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关于解除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提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6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公司涉及违规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内,控股股东不能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公司可能会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经公司与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杜某三方协商一致,杜某已向公司出具《承诺函》,不可撤销地承诺,公司不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2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包括诉讼费负担在内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向杜某承担任何清偿责任,杜某放弃依据上述判决向贵公司主张清偿的全部权利。

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依照《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无需再行向债权人杜某承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1 民初 444 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 223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1)。

经公司内审部门的自查,未发现除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外,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公司向控股股东发出《询问函》,要求其自查,

是否存在宜华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对公司资金占用、宜华健康为宜华集团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宜华集团核查回复:宜华集团对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宜华健康为宜华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发表了《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它风险警示的风险已解除。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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