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经审阅会议提交的惠明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没有发现该人员有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且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已取得了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
上述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惠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余竹根 刘俊
日期: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