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以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56号文”)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简称“120号文”)的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有关说明和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对照相关规定,经我们认真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56号文和120号文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江华 于太祥 武雅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