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
2、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符合《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战略发展需要。
3、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可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华、武雅斌、于太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