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法人申请开立保函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系基于履行业务合同需要,被担保人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风险可控,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于太祥、张巍、宋东升、牛天祥二○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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