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违规担保行为。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500万元,无逾期担保。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独立董事:丁斌、陈结淼、朱卫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